韩国山林利用区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8页(261字)

韩国《山林法》第16条规定,山林厅长为了促进山林之综合而有效的保全和开发,应考虑立地的条件,把全国山林按下述标准区分为保全林地和准保全林地:(1)保全林地:主要保存国有林、保安林、采种林、试验林、公园(城市公园除外)、文物保护区、观光地(《观光振兴法》所规定者)、寺刹林;倾斜36°以上的山林及倾斜21°以上36°以下之山林,即立木本数为51%以上的山林。(2)准保全林地:第1款以外的山林。第17条规定,山林厅长应依据总统令规定指定,告示第16条第1款规定的保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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