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4页(275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森林采伐应促进营林或有利于现有林的生长需要。(2)为保护幼龄林,政府或指定机构可颁布禁止采伐一定树龄的森林的规定。(3)必要时郡林业委员会应当提出有关采伐是否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说明。(4)森林所有者有义务根据政府或指定机构的规定向郡林业委员会报告在所拥有的林地上的采伐活动;与采伐相关的排水作业;如何协调自然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与采伐计划的关系。(5)违反本法有关禁止采伐一定树龄的森林的规定的,或森林采伐无利于现有森林生长需要规定的,可处以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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