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1页(258字)

韩国《山林法》第82条规定,山林厅长限在下列各款之情况下,可以用随意合同卖出国有林产品:(1)为了公用、公共用或公益事业而必要时;(2)依据总统令规定把有特别缘故的国有林产品卖给其缘故者时;(3)在如果进行竞争投标,则担心给国有林经营上产生障碍的情况下,把其产品卖给具有山林厅长规定的资格者时;(4)把其产物的搬出及其他作业上必要的产品卖给国有林产品买入人时;(5)向得到欲作为出口产业的原材料而使用之主管官厅的推荐者卖出时;(6)卖给山林组合、山林组合中央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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