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义务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88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4条规定:(1)国有林产品买入者应按《山林法施行令》标准进行造林。在一般卖出时,从缔结合同之日起;在年期卖出时,从第一个年度里缔结合同之日起;在第二个年度以后时,从发出卖出通知书之日起,于二年以内,应在自己所有林野或国、公有出租林或《山林法》规定的分收林里实施合同书或物件引渡证上指定之造林。但是,缔结合同日或发出卖出通知书日为1月到4月时,其期限从该年的5月1日开始算起。(2)第1项情况下的义务造林的树种别详细基准,由山林厅长另行规定,但是植栽中生林本株在八成以上时,可视为履行了义务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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