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343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制造红参类的,或未得到公社的指定而进口或出口红参类的,处以3年以下的拘役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都科之,未遂犯也予以处罚。(2)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公社同意就废止红参耕作者,或人参耕作中使用残留性农药和化肥的,或未上交规定生产的水参,并加以消费、隐匿或让渡的,或未经推荐进出口人参类的,或未经检查进出口或销售陈列人参类的,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进行红参耕作的,或无有关职员的参与便收获的,或将非人参的东西使用人参的名称或图案的,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指定红参耕作者废止其耕作时未申告的,或违反红参类只能由公社或指定者销售规定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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