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林业税收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5页(209字)

20世纪60年代,法国政府为扶持林业经济发展,继续采取减免税收政策。从1969年起,决定部分免除《普通税法》规定的新造林收入税,减少森林资源税。国会通过的《林业税法》规定:(1)凡买卖林地的土地税可按买卖农业用地的1/6缴税(税率由20%减少为2%)。(2)林业增值税只计算土地价值,不计算林分资本增值税。(3)森林财产税按面积计算,低收税,鼓励林主提高林地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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