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4页(289字)

芬兰1967年《私有林法》第1条规定,不得破坏森林。破坏森林的行为是指危害森林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的采伐利用和毁林开荒,以及使用不合理的方式培育森林。第2条规定,除第一条所述之破坏森林行为外,下列情况不属于破坏森林的行为:(1)采伐地用作林木种子园(地)、施工场地、贮藏地、厂区、路区或其他类似目的;(2)为家庭自用而采伐林木,但不因此破坏森林天然更新,且不缩小森林至一般森林生产规模以下。(3)森林的人工更新和采伐应按区林业局根据本法第3条规定批准的一定时期采伐,更新计划进行、且应事先按区林业局的要求提出实现更新的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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