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义务官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7页(278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7规定:(1)林业部长得以法定文件任命任期不超过3年的义务林务官,当每届任期届满时,得以同样程序和同样任期重新任命之。(2)林业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以法定文件撤销或恢复根据前款规定所作的任务。(3)任命义务林务官分为:一般义务林务官,其有权在包括国有森林和地方森林在内的共和国任何地方执行职务;有限义务林务官,其有权在其任命文件指定的共和国一定地区、特定国有森林、地方森林内或者其他区域内执行职务。(4)一切义务林务官均应根据本法规定和其任命文件的要求承担林务官的职责并履行林务官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