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森林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2页(184字)

南斯拉夫共和国《森林法》规定:(1)毁坏或允许毁坏森林,掘根伐、皆伐、砍伐稀有树种,或者剥树皮的劳动组织或法人,可处2万到20万第纳尔罚款。(2)砍伐或允许砍伐森林经营利用方案未规定的母树林和母树株的,可处1.5万到15万第纳尔罚款。(3)凡在没有待伐标记情况下砍伐,或擅自在林地中放牧的,可处1千到3万第纳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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