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处罚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3页(291字)

尼日尔《森林法执行条例》第69条规定,正式的司法警察官员和宣过誓的林业工作人员在判决前或甚至最终判决前,有权以林业部长的名义,进行调解。最终判决后,调解只有罚款、赔偿金、交税和赔偿损失。征收调解税必须参照证明犯罪或犯罪的调查录。与附在调查录后面或另外的调解罚款单一致的证书,应该包括:(1)同意调解的领导人的姓名以及职称;(2)调解受益者的姓名;(3)调解的总额;(4)已同意调解罚款的期限;(5)证明违法的书面报告的保证人;(6)调解人签字。第72条规定,对违法要负责任的集体也可以通过调解,对被证实有损失的林场以劳动日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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