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5页(405字)

智利《森林法》第17条规定:(1)对任何未能及时呈报第8条中所规定的森林施业案之行为,或承担造林任务的个人的过错,或在具体情况下,执行森林施业案中的人工造林计划或履行在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之上的森林更新义务的土地所有人的过错,应分别处以如下罚金。下列罚额是指纳税时应付数额的百分比。第一年,5%;第二年,10%;第三年,20%;第四年,40%;从第五年起,每年80%。(2)一旦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森林施业案中所规定的造林计划或森林更新计划,则前款规定之罚金即应支付。罚金应按整个计划的未执行部分计算。(3)同样的罚金也适用于未能完成有关计划所规定的、在主要适合于林业土地上的固沙任务。(4)依本条所构成之罚金不适用于林业局根据第6条,在职权范围内划定、但无法从它本身的资源或通过其他政府机构的力量为执行该森林施业案提供技术援助和贷款的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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