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造林中断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5页(574字)

智利《森林法》第18条规定:(1)如果森林施业案所规定的造林计划在执行中中断,并从中断之时起,该土地属于依第17条规定构成罚金之例,则任何造林计划的重新实施应得到林业局的批准,并适用为原始计划所规定的申请程序;为此目的,必须提交一份由具有专门知识并持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人起草的备忘录,同时附有新的计划。(2)第9条所规定的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公证誓词的程序,在一个适当的新计划下申请造林重新开始。在此情况下,不需要一份由具有专门知识并持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人起草的备忘录。第20条规定,除非关于造林计划本身的问题,由于有关个人的过错或造成未能完成森林施业案之行为应处罚。视过错的严重程度,罚金应相当于在罚款被判定之时,在圣地亚哥都市地区能维持普通家庭生活的年薪的10至100倍。在本条意义内,凡与森林保护或森林经营计划有关的未能执行计划之行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为严重的过错。(2)与上述规定相对应,未能履行森林施业案之义务的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的所有人,应偿还第7条所规定的款项。如果所有人部分未履行森林施业案规定之义务,国内税务局应依据林业局的调查报告,估定、命令和征收已免除的税务和已取得的补助金的一部分,此种返还应视计划执行的程度和由于计划的部分执行而对于有关森林土地的受益程度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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