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9页(411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4.2条规定:(1)禁止任何人移动、破坏、污损在省立公园内的任何皇室财产,或破坏或污损在省立公园内的任何遗迹、人造物、自然物或任何考古和历史名胜点。(2)除了自然资源部部长书面允许外,禁止任何人在省立公园内砍伐或移动任何植物或树木;移动任何遗迹、人造物或自然物;扰乱任何考古或历史名胜点;任何目的的挖掘;进行研究。第4.3条规定:(1)除了在指定地点外,禁止任何人在省立公园内扔垃圾或引起垃圾堆积。(2)在省立公园内,使用宿营地或内部宿营地或包括野餐区的其他地方的每一个人,在整个使用期间内都应该保持该地点的清洁卫生,而且撤离时应尽量恢复其自然状态。(3)禁止任何人在阿尔贡金、基拉尼、苏必利尔湖和奎蒂科4个省立公园使用不可燃烧的食品或饮料包装。第4.4条规定,对于根据本条例已经获得许可证的每一个人,应官员的要求,应该接受官员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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