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野生动物保护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7页(390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1条之2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应为了实施其目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繁衍的事业,应根据环境厅长官在征询自然保全审议会的意见后制定的各种标准,制定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划。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规划中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1)规划的期限;(2)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区、特别保护区、临时禁猎区的确立及其管理事项;(3)关于野生动物的人工繁殖及其放养事宜;(4)关于驱除有害野生动物的事宜;(5)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调查事宜;(6)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启蒙教育事宜;(7)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体制、装备以及其他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副业所需事项。都道府县知事在制定或变更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规划时,应征询该都道府县自然环境保全审议会的意见。都道府县知事在制订或变更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规划后,应立即公告周知并向环境厅长官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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