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保护动物收藏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7页(220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14条规定,私人不得收藏和保留保存动物和遗骸,经厅长依据法律批准者除外。取消原第15条,采用第228号改革委员会公告第6条代替,即:第15条规定,禁止私人收藏超过部长颁布的规定数量的保护动物,禁止买卖保护动物。经批准者除外。取消原第16条,采用第228号改革委员会公告第7条。第16条规定,私人不得收藏和买卖在本部法中已注册的保护动物及其遗骸,经批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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