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狩猎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8页(347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7条规定:(1)欲狩猎者应按总统令之规定获得管辖其地方之市、道知事的狩猎执照。(2)根据第1项规定获得执照者,应该按总统令规定第3年更新一次执照;若执照遗失、破损时,应重新领取。(3)欲根据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获得执照者,应按照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缴纳执照手续费。(4)关于发放执照证之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5)执照证不得转借他人。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8条规定:(1)欲根据法规定获得狩猎执照者,应向管辖其居住地之市、道知事申请之。(2)获得执照的更新者,应在执照有效期满的30日之前,向管辖居住地的市、道知事提出更新申请。(3)市、道知事欲准予执照或更新执照时,应确认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之缺乏资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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