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有林区勘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2页(199字)

1942年5月民国农林部发布《国有林区初查及复勘实施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农林部为划一各国有林区勘查森林,特制定本办法。(2)国有林区的勘查分初查、复查两种。(3)林区初查的内容和初查后国有林区的公布。(4)规定了复勘林区的注意事项。(5)规定了调查报告及图表呈转存查的手续。(6)规定调查时可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责令区内县政府协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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