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林木培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2页(408字)

1948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林木保护培植办法》。规定:公林、私林所有权确定后,须建立一定的管理组织,拟具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和培植,按时播种,按时采伐。对群众分得的山林、政府奖励和扶持其发展。公有林地、禁山、村林和分给群众伙有的私林,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必须开荒时,公林须经边区政府或行署批准,村林和群众伙有的私林须经县政府批准。无论公私林木,未经管理机关和林主同意,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采伐。必须采伐时,得由管理机关拟定采伐办法。采伐私有林还须商得林主同意,并公平给价。林主采伐后应及时培植新林。在村公地或私地内培育林苗占用的土地,免除农业税。保护、培植山林应与采集山货副业两不耽误。凡不遵守政府法令和禁山、禁林公约,擅自砍伐,窃取林木,或牧畜损坏林木,均应依法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故意破坏者加重处罚。保护、培植林木有功的机关干部,应随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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