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权保障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5页(525字)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1)天然的森林资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2)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仍归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3)原来划归国有的山林当中,有些分散小片的,国家不便专设机构经营,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对山林保护和发展更为有利的,可以划归附近的社、队所有,或者包给他们经营。原来归高级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应该归生产大队所有,小片的和零星的林木,也可由大队分给生产队所有。(4)由几个公社或几个生产大队协作经营的林木,一般应划给所在地的公社或生产大队所有。(5)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社员在村前村后、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上和坟地上种植的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6)山林归谁所有,林木的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7)公社和县以上各级政府中无偿砍伐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树木,以及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无偿砍伐社员个人的树木,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彻底、全部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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