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营林木采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1页(545字)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采伐营区林木要经批准,办理手续,有计划地进行。属于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采伐,或部分砍伐“四旁”成材树木,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方可实施。成片林木的主伐,由造林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军区、军种后勤部批准。年采伐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须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同意;100立方米以下的,军区、军种后勤部应将批件抄送当地县林业部门。地方林业部门应发给采伐证和木材出境证。采伐的林木由军区、军种营房部门统一计划,以合理的价格调拨部队内部使用。采伐营区林木,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竹子15元,全部留给部队专用于植树造林、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支出,专款专用。育林基金由用材单位缴总后勤部管理。部队营造的林木及林产品收益归军队支配,林产收入实行分成。军区、军种和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提取30%作为扩大造林、育林基金,其余70%归造林或经营单位所有,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育林,少部分可酌情用于解决部队实际问题。坚持采育结合,林木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采伐迹地做到当年或次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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