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木种质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0页(296字)

199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第2章林木种质资源管理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由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同时附适量的种子供鉴定和保存;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必须经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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