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5页(320字)

中国国务院2002年12月14日通过《退耕还林条例》,共7章65条。其中第1章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64条规定,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65条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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