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园设施配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9页(370字)

台湾《公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园内各种设施,应配合环境增进景色,便利公共使用,并以下列项目为限:(1)整洁之行人道及畅通之排水系统。(2)树木花卉及其必需之建筑物,如花架、花坛、暖室等。(3)观赏性动物之笼舍。(4)桥梁、假山、池塘、喷水沲等配景设施。(5)亭榭、回廊、椅凳、游艇等游憩设施。(6)儿童游戏设施。(7)音乐台、纪念碑、牌坊、雕像等文教或纪念设施。(8)垃圾或废物等收集或焚化设施。(9)冲洗式公共厕所及洗手设施。(10)照明设施。(11)标准钟、日晷台等。(12)公用电话、邮筒及电视等。(13)必需之管理房屋。(14)其他经建设厅专案核准者。前项如属有顶盖之建筑物,其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3%。第7条规定,前条规定之公园各种设施,得接受私人或机关团体之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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