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疫病监测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8页(23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1条规定,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疾病性质,监测区必须有起码的面积,区内不允许免疫接种,动物流通必须控制。监测区必须有先进的疾病控制和监测计划。怀疑疾病爆发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如确诊应立即扑灭,因此,也有必要修改地区界线。监测区从仍有疾病的国内其他地方或其他国家进口易感动物时,应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控制程序进行。动物不得免疫接种,应该用适当的试验证明其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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