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产品过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30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3.3条规定,精液、胚胎/卵、种蛋、蜜蜂巢脾、动物产品必须过境,而过境国也允许进口这类产品时,在符合下列条件下不应拒绝过境:(1)必须向管辖边境口岸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当局通报过境计划,过境通报应包括产品种类和数量、运输方式及根据日程安排在过境国出入境的边境口岸。(2)若经检验表明上述产品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危险,过境国兽医当局可责令其返回出口国。如果不能返回,就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在产品销毁之前提供证实情况的机会。(3)用封闭车辆或集装箱运输本条所提的产品时,就不必采用严格的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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