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洲猪瘟风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1页(31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3条规定,当某一国家从其他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或过境运输下列物品时,该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到是否存在非洲瘟的风险:(1)家猪和野猪,尤其是猪属、非洲野猪属、疣猪属;(2)家猪和野猪的精液;(3)家猪和野猪的胚胎/卵;(4)家猪和野猪的鲜肉;(5)未经加工,难以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被破坏的家猪和野猪肉制品;(6)未经加工,难以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被破坏的动物饲料或工业用动物源(猪)性产品;(7)未经加工,难以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被破坏的药用动物(猪)源性产品;(8)未经加工,难以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被破坏的(猪)病料和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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