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边虫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7页(34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7.1条规定,当被认为边虫病感染国家进口牛时,无牛边虫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牛边虫病临床症状;并且(2)自出生起,一直饲养在两年前已证实无牛边虫病的某国家特定区域内;或者(3)装运之日无牛边虫病临床症状;并且(4)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牛边虫病诊断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且(5)连续5天服用有效药物如土霉素,并且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中的任一种;(6)在装运前使用杀螨剂,必要时甚至使用抗叮咬昆虫类驱虫药,确保清除蜱螨。第3.2.7.2第规定,当从被认为无牛边虫病感染国家进口牛时,牛边虫病感染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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