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传染性胃肠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34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4.2条规定,进口繁殖或饲养用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猪传染性胃肠炎临床症状;(2)装运前12个月内,饲养在没发生猪传染性胃肠炎报道的养殖场;(3)装运前30天内接受猪传染性胃肠炎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在此期间,动物隔离饲养;(4)来自猪传染性胃肠炎为官方申报疾病的国家,且该国家在过去3年内无猪传染性胃肠炎发生的记录。第3.5.5.3规定,进口屠宰用猪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猪传染性胃肠炎临床症状;(2)装运前40天内,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猪传染性胃肠炎的饲养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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