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发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肉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3页(44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9条规定,当从海绵状脑病高发国家或地区进口新鲜脱骨牛肉和牛肉制品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符合规定的标准;(2)感染牛予以捕杀并完全销毁;(3)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且该禁令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4)所有牛实施宰前检验;(5)肉品的生产牛应满足下列条件:须应用永久性标记系统标记,以保证能够追溯到其生产母牛的原产牛群;不是确认或怀疑患有牛海绵状脑病母牛的后裔;并且,或者出生并一直饲养在没有牛海绵状脑病记录的牛群中;或在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饲数据禁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后出生;或出生并一直饲养在过去一定时期内确认未曾发生过牛海绵状脑病的牛群中;(6)动物组织在屠宰时予以摘取并销毁;(7)分割过程中暴露在外的神经和淋巴组织予以摘取并销毁;(8)应设有出口鲜肉及制品的记录系统,在其出口后仍能够追溯到其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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