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组合中央会任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8页(295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中央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1人至4人、监事2人;监事中1人为常任监事。(2)会长代表中央会,并统理其业务。(3)副会长辅佐会长,当会长有事故或缺位时,代行其职务。(4)理事辅佐会长和副会长,依照会长的指定而管理中央会的业务,当会长、副会长都有事故或缺位时,按会长事先规定的顺序代行其职务。(5)监事监察中央会的业务和财产。(6)会长由主务部长官提请总统任命,任期为3年。(7)副会长和理事经主务部长官批准后,由会长任命,任期为3年。(8)监事由主务部长官任命,任期为2年。(9)职员由会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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