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团法人畜牧业技术协会会员赞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0页(272字)

日本《社团法人畜牧技术协会章程》第12条规定:(1)赞同协会的目的,并向会长提出特定的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赞助会员。(2)赞助会员,须向总会交纳特别规定的赞助会费。(3)赞助会员除得到协会发行的资料等外,还可在会长认为适当的情况时,参加协会的工作。(4)赞助会员,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时,即为退会:赞助会员提出了退会申请;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了破产者;死亡或解散者;连续拖欠赞助会费2年以上者;会长认为适合除名者。(5)赞助会员退会时,凡曾交纳的赞助会费及其他财物不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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