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污染物烧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249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家畜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被污染的物品的所有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按照家畜防疫官的指示,将该当物品烧毁、掩埋或消毒。(2)未得到家畜防疫官的指示,第1项之物品的所有者不得将该物品向其他场所移动或进行洗涤。(3)当为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而急需或未依照第1项之指示而执行时,家畜防疫官可自行将第1项之物品烧毁、掩埋或消毒。(4)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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