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传染病报告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0页(180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条规定:(1)家畜患传染病以外的传染性疾病或可疑患病时,对该家畜进行诊断或尸体剖解的兽医师,必须按省令规定手续,及时向该家畜或尸体所在地的市、镇、村长报告。(2)市、镇、村长根据第1项规定接到报告时,须按省令规定手续,将其旨意向家畜防疫员通报,同时还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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