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审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5页(185字)

韩国《草地法》第4条规定:(1)为了审议有关草地建造及其事后管理的主要事项,农林水产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市或郡设草地建造审议委员会。(2)对于委员会的主要审议事项、构成、运营及其他必要事项,关于设在农林水产部之委员会的由总统令规定,关于设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市或郡之委员会的由该当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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