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牧场管理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9页(217字)

日本1991年《牧场法》第6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应当对牧场改良及安全进行调查,可派专业人员到该牧场,检查其是否合理利用。(2)前项检查结束后,如果认为违反牧场规则,为使该牧场管理人和利用人遵守牧场规则,农林水产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可采取必要措施。(3)第1项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携带证明身份的证件,当事人要求时应出示证件。(4)执行第1项检查权力不属于犯罪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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