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猪定点屠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9页(303字)

中国1997年动物防疫法第32条规定,国家对生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第33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