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5页(243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42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本条还规定,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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