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防疫人员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4页(225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及乡、镇(区)、县辖市,应设置家畜防疫人员,其名额各级主管机关视其辖区内家畜饲养头数酌定之。第5条规定,本条例第7条第1项各级主管机关之家畜防疫人员,应就具有兽医师或兽医士资格者任用之。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之动物检疫人员,应具有兽医师资格。家畜市场及屠宰场,应设置兽医人员执行检查任务,其任用资格比照前项及兽医师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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