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渔业保护技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6页(54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3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立法目的: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加强对渔业资源进行符合渔民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开发,在成员国有关方面之间,就网目尺寸、副渔获物所占比例、的可捕最小体长、各水域渔获量的限制措施等方面,明确一些养护资源的技术措施。条例共6章22条,主要对条例制定的背景、网目限制、副渔获物限制、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的体长限制、各水域禁捕种别、渔具和渔船的使用限制等作出规定。条例中规定:在经欧共体委员会审查被认为与欧共体法律和欧共体渔业政策相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维护或采取国家的纯地方性质的附加措施;在某些鱼类品种或渔场的养护受到严重威胁时,沿岸国可在自己管辖水域内采取非歧视性的技术保全措施,并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对于只对一个成员国有益的纯地方性的资源,该成员国可采取与欧共体法律一致并符合共同的渔业政策的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允许各成员国制定只适用于本国渔民的带有纯地方性特点的条件或程式,以对欧共体规章中明确的措施起补充作用的技术措施来限制捕捞量;本条例的执行不危害各成员国采取超过本国最低需求的技术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违背欧共体的法律和渔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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