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玳瑁渔业捕捞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253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8条第53款玳瑁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中规定,被指派实施本条例的局、办公室或服务机构的官员或负责人将所有玳瑁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按一式3份存档,并将原件和副本连同该官员或负责人的推荐书提交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在证实已交纳了所要求的许可证费后,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颁发给玳瑁捕捞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直至颁发历年的年底止。授权许可证持有人在菲律宾水域捕捞玳瑁并遵守本条条款以及此后为保护、保存玳瑁渔业制定的规定、规章和限制。许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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