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水产养殖设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9页(510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28条规定:(1)许可证发放官员,一旦收到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和收到按规定交纳的许可证费用,可向任何人发放执照,允许该人在指定的区域内,按执照中的规定建立水产养殖设施,经营水产养殖业。(2)根据本条为包括不管是以陆地还是以海上为基地的牡蛎养殖设施在内的水产养殖设施发放的任何执照,应授予执照持有者在执照上规定的区域内收获其产品的专有权。(3)许可证发放官员根据本法发放的任何执照中规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设施地点的选定和建议、设施的运营、货或鱼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条件的控制、鱼病的防治和有关鱼货和鱼产品销售的条件。(4)主管局长可与负责公共卫生事务的部门协商,对向旅馆、饭店、商店和其他销售或消费牡蛎和贝类的地方供应的产品的卫生控制采取措施,并要求所有供应给上述机构的牡蛎和其他贝类应经过洗净、提纯和解毒的指定程序,任何不全面履行上述任何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立即暂时注销或吊销按本条发放给原始供应单位的执照。(5)任何人不根据本条发放的有效执照的规定条件建立或经营的水产养殖设施应视为犯罪,应受到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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