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场建设拨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2页(437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9条第66款规定,每年从国民政府增加的基金中拨出总额不超过15万比索的款项,该基金来源于本章中授权收取的费用,包括根据本条例条款或规定或依据它们制定的规章可能被充公的保证金、罚金,以及来自根据本条例条款建立或可能建立的养场、试验场和示范场所养的鱼或其他水产品销售的全部税收中留出并拨款的部分。拨出的款项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由符合条件的官员分配,用于下列目的:(1)与菲律宾鱼类、海绵及其他水产资源有关的科学和经济研究工作;(2)在菲律宾渔民中传播知识;(3)最适合于菲律宾水域的鱼类和水产资源的研究、改良和繁殖;(4)试验站、养鱼场、水族馆以及养鱼实验室的建立、维持和作业;(5)在最经济和有效的渔法中,在鱼类和其他水生资源的养殖中,在鱼类和其他水产品的保存中,在渔业和罐头食品厂的管理中提供实际的指导;(6)全部目的在于养育、繁殖和保护菲律宾鱼类、贝类、海绵和其他水产资源以及实施本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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