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产经营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1页(472字)

达加斯加1986年《关于虾、蟹、海参和海藻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经营条件的部级决定》规定:(1)所有创办和经营捕捞、采集和销售龙虾和蟹以及海参和海藻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2)经营人应从技术上帮助有关渔民,帮助他们获得设备和渔具。(3)经营人应遵守本法规定,每月向渔业管理部门提供捕捞、采集和销售方面的统计数字。(4)经营人应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买生产者出售的货。(5)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应按许可证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生产情况。用铁条箍加固;供客商选择的货包要牢固、完好、干净,要不易串味或串气,不得含有毒或不安全的物质;出口鱼货包只能装有用同一种加工方法加工过的鱼,属于同一种鱼和同一种规格。(4)鱼货包裹标识必须不易磨掉。(5)鱼货包裹上的商标要载有说明以及卫生和包装许可证登记号;商标上要有卫生和包装检查人员的盖章。(6)农业和农民部养殖处检查人员对鱼货销售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颁发卫生和包装证书,对于腐败变质鱼货应宣布为食用不卫生,予以查封并做变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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