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海产品捕捞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6页(219字)

尼日利亚《海洋渔业(捕捞)法规》第4条规定:(1)被准许在尼日利亚领海水域捕的渔船不得将可食用的并适合于市场销售的海产品倾倒回海洋。因此,虾拖网船的上岸鱼货的重量不得少于上岸虾类总重量(包括虾头)的75%。(2)所有渔获物都必须在港口上岸,不允许任何渔获物从海上出口或在海上运出尼日利亚。(3)任何渔获物的出口都必须以通常方式进行并应符合有关从尼日利亚出口此类商品的任何外汇管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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