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外国渔船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5页(438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16条规定,政府渔业局长可制定下列所有或任何的适用于外国渔船的期限和条款,即:(1)外国渔船应进入孟加拉国港口,按海关手续接受对其渔获物的检查和为其他目的;(2)规定进入和离开孟加拉国渔区的地点;(3)对孟加拉国渔船的保护;(4)在许可证使用期间履行契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5)外国渔船处于或将进入孟加拉国渔业水域时,应报告其所在位置;(6)受权官员从政府船上或汽艇上对外国渔船发出的要求船长必须照办的指示或命令;(7)在外国渔船上安装一部保持正常运转的询问机和其他用于鉴别和确定渔船位置的仪器以及适当的导航设备,以使该渔船能确定其位置;(8)外国渔船上应携带规定的通讯设施、规定的海图、航海出版物和航海仪器;(9)向外国渔船派驻观察员,外国渔船应向孟加拉国政府偿付观察员费用;(10)外国渔船应在捕捞方法上培训雇佣的孟加拉国公民并向孟加拉国转让有关的渔业技术;(11)用渔船进行规定的渔业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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