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外国捕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8页(302字)

塞拉利昂1963年颁布、1977年修订的《海洋渔业法》规定:(1)外国渔船通过塞拉利昂领海不需许可证,船上或属于该船的任何人在领海停留时不得捕或企图捕鱼。(2)任何外国渔船船主或船长,如违反上述规定,在塞拉利昂领海捕鱼,应视为犯罪,可处以不超过2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经公诉程序的判决,可处以不超过50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1976年颁布《渔业(使用税)规定》中规定,凡经批准在塞拉利昂领海内捕获鱼贝类的外国渔船应缴纳使用税:在领海内捕鱼应按总登记吨位每吨付4500利昂;在领海内采集贝类应按总登记吨位每吨付75利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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