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外国渔船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1页(469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7条规定:(1)外国渔船不得:进入渔业区域,除非为了国际法承认的目的;在渔业区域内捕或试图捕鱼;在渔业区域内,装卸或转运任何鱼;在渔业区域内,装卸任何燃料或补给物资,除非持有根据本条颁发的、允许从事上述活动的执照。(2)经主管部长批准,颁证官员可按规定的方式向任何外国渔船颁发执照,允许该外国渔船按执照的规定从事第(1)款所列活动。(3)颁证官员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应受下列限制:规定的条件和颁证官员在执照上附加条件;和缴纳由首席颁证官员决定,部长批准的执照费和资源使用费。(4)在渔业区域内的外国渔船上,按本条规定,禁止在渔业区域内使用的任何渔具都应按规定的方式贮放。(5)若任何外国渔船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该船的船长、船主或者承租人(如果有的话)均应视为犯罪,且:违反本条(1)款,处以25万美元罚款;违反本条(4)款,处以2.5万美元罚款。(6)若任何外国渔船违反根据本条颁发的执照的条件,该船船长、船主和承租人均应视为犯罪,且应处以2.5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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