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机构表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0页(427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2节规定,每一个委员会的有表决权的成员为:(1)该州州长指定的、负责海洋渔业管理的州政府主要的官员,他们是一直占据此位的官员或这些官员的代理人。(2)国家海洋渔业服务局的区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他的代理人。若在同一个地理区内有两个这样的负责人,该部长得指定其中一人为有表决权的成员。(3)要求由该部长指定的人,由该部长在每个州的州长呈交的有资格充任此职的人员名单中指定。各州州长应在1976年3月13日后45天内,尽快地为这种指定提出名单。每一个委员会的无表决权的成员为:(1)有关地理区的美国类和野生动物服务局的地区性或区域性的领导人或他的代表;(2)有关地理区的海岸警备队的司令员,若在某地理区内有两个司令员,则为海岸警备队命令中指定负责此事的司令员或他的代表;(3)有关地理区的海洋渔业协会的执行主席或他的代表;(4)国务卿为此目的指定的该部的一个代表或该代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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