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3页(253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3条规定:(1)作为依据本法之规定而设立的水产业协同组合,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须使用带有其地区名的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名称,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须使用带有其业种名的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名称,水产品制造水产业协同组合须使用带有制造业名的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名称,中央会须使用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名称。(2)非依据本法之规定而设立的水产业协同组合,不得使用第1项规定的名称或与此类似的名称。(3)对于违反第2项规定的团体,水产厅长可令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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