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水产业渔村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3页(22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6条规定:(1)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的组合员可以行政区域、经济圈等为中心而组织渔村契,其业务区域由渔村契的章程规定。(2)渔村契可依据总统令之规定,在取得水产厅长的认可后而成为法人。(3)关于拥有法人资格的渔村契的分解、合并、解散、登记和清算,准用第5节、第6节和第7节规定。(4)除本法规定的以外,有关渔村契设立、合并、解散、机关、事业和会计等的所需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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